挖貝網 10月17日消息,鼎美智裝(870136)和容聲公司在2016年12月1日收到愷譽公司發(fā)送的律師函,稱其侵犯了愷譽公司的商標使用權,后因管轄權問題移送至浙江省嘉興市秀洲區(qū)人民法院審理,愷譽公司提交了撤訴申請,之后再次向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。
據(jù)了解,愷譽公司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在第11類商品注冊了商標,核定使用商品為點燈、照明器械及裝置、照明用發(fā)光管等,有效期自2012年4月21日至2022年4月20日。愷譽公司在2016年12月1日向容聲公司和鼎美智裝發(fā)送律師函,稱生產、銷售的產品上使用的商標,侵犯了愷譽公司商標專用權。
第11類商品包括照明、加熱、蒸汽發(fā)生、烹飪、冷藏、干燥、通風、供水以及衛(wèi)生用裝置。
經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,愷譽公司未能提供證據(jù)證明被控侵權產品是由容聲公司和鼎美智裝在南通市銷售,現(xiàn)有證據(jù)不足以認定侵權行為地,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,裁定將上述案件移送至浙江省嘉興市秀洲區(qū)人民法院審理。愷譽公司在2017年9月22日提出撤訴申請,事后再次向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,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。
根據(jù)容聲公司、鼎美智裝等的答辯內容,涉案產品是鎮(zhèn)流器而不是平板燈;照明設備用鎮(zhèn)流器不屬于第11類商品,雖然被控侵權產品上有愷譽公司訴稱的其享有商標權的標識,但不構成對其在11類商品的商標權的侵犯等內容。
2018年9月19日,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,駁回南通愷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、案件受理費由愷譽公司負擔。
鼎美智裝表示,本次訴訟不會對公司的生產經營造成不利影響,對公司財務的持續(xù)性和穩(wěn)定性有積極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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